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