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