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清辉与李振国、刘彦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辉,李振国,刘彦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395号原告:赵清辉,男,195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振国,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彦鑫,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辉与被告李振国、刘彦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宪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