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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白商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晓翠、陈玉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晓翠,陈玉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白商初字第0034号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薄应光,法律保全部办事员。被告朱晓翠。被告陈玉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晓翠、陈玉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无法直接送达,且原告认可要求清收的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胜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