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圣福与刘自亮、韩啟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福,刘自亮,韩啟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周圣福,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生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自亮,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第三人:韩啟年,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圣福诉被告刘自亮、第三人韩啟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音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