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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圣福与刘自亮、韩啟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福,刘自亮,韩啟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周圣福,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生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自亮,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第三人:韩啟年,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圣福诉被告刘自亮、第三人韩啟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音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