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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浑执备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建权与穆秀利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权,穆秀利,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备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权。被执行人穆秀利,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建权与被执行人穆秀利、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穆秀利现因刑事案件在押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白山民二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