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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瑞卿、王社坤、张万明、袁丽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瑞卿,王社坤,张万明,袁丽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商初字第5号原告张家口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禾,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卿,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王社坤,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张万明,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袁丽娟,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卿、王社坤、张万明、袁丽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张家口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俊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