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8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舒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舒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828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冉燕,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告母亲。原告杨某与被告舒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冉燕,被告舒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6日生育女儿舒某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后回家吵闹,经劝说后仍毫无悔改,在原告坐月期间就经常到原告娘家闹事,而且被告在婚后不能承担家庭义务,被告的种种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小孩的成长也待来不良影响。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舒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舒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是2012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在2012年9月份被告就调回重庆了,于2013年9月份调回万州。原、被告是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舒某乙,女儿做满月的时候重庆的朋友到万州来庆贺,我喝了点酒说了酒话,原告就找我闹事,被告觉得原告患了产后忧郁症。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女儿也还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13年9月26日生育女儿舒某乙。婚后因为被告醉酒,双方曾发生矛盾,2013年11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刚满一年,且生育了女儿舒某乙,现不满一周岁,双方虽曾经发生纠纷,但夫妻间互相应多作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如互谅互让,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杨某主张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仅提供两份亲友的证人证言,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因此,对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舒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本次要求与被告舒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