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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彭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664号罪犯彭虎,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宿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1日经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彭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虎在减刑后,曾因违规行为,受到禁闭处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