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敬锡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敬锡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97号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胜,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毛顺星,系芦溪分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敬锡双,男,汉族,住三台县芦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敬锡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