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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机械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石家庄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石家庄市新华区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尚某,石家庄市新华区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代表人燕某,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