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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丁烨烽与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陈宏,周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烨烽,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陈宏,周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丁烨烽。被告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宏。被告周敏娟。本院受理原告丁烨烽与被告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宏公司)、陈宏、周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宏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陈宏、周敏娟住在崇安区广益佳苑636号1103室,应由陈宏、周敏娟所在地崇安区法院审理,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2013年11月22日,丁烨烽诉至本院,认为2011年10月6日至2012年4月5日,陈宏、晨宏公司先后三次向丁烨烽借款计260万元,现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故诉讼。周敏娟与陈宏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晨宏公司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工业园漳鸿路,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陈宏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重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过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