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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宣城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宣城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许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寿子,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宣城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恒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洁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