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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民初字第08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清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清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开民初字第0840-2号原告张家港市清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11幢406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兵。被告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严家埭村七组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清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清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清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清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清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