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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冈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周正友与周文兵共有权确认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友,周文兵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冈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周正友,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冈镇。委托代理人沈长怀,男,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上冈镇。被告周文兵,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冈镇。委托代理人陈恩来,男,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友与被告周文兵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周正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周正友负担。审判员  杨忠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