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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35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睿,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睿、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有外遇,故导致双方经常争吵,被告时常动手打原告。原告曾于2010年10月起诉离婚【(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7259号】未获准许。现双方关系未获改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马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曾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起诉离婚【(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7259号】,后未获准许。现夫妻感情未好转,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原、被告与案外人上海祥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房屋,总价为490,000元。目前,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审理中,原告提出,婚后被告一直对其打骂,并且有不忠行为,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书、房屋预售合同、交接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虽判决不予准许,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原告提出分割某房屋,因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本案暂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雯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