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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马小娟申请执行马军其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娟,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娟,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马军,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军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