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马小娟申请执行马军其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娟,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娟,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马军,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军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