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26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南宁市鑫恒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合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鑫恒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合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638-1号原告南宁市鑫恒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被告广西合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鑫恒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合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广西合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遇安街东二里55号南宁国用(2008)第50XXXX号、南宁国用(2008)第50X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广西合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遇安街东二里55号南宁国用(2008)第50XXXX号、南宁国用(2008)第50X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原告南宁市鑫恒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某南路8号4栋、5栋、6栋、8栋、9栋、13栋、14栋、A栋办公楼、B栋仓库、C栋仓库、单身1栋、单身2栋、方便面车间、挂一车间、面粉车间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