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观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肖臣、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肖臣,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观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德新。委托代理人:徐剑。委托代理人:刘炯杰。被告:肖臣。被告: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刚。委托代理人:吴建挺。委托代理人:王国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新诉被告肖臣、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肖臣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肖臣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新撤回对被告肖臣的起诉。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