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丘乔荣与张政、施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乔荣,张政,施泉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51号原告丘乔荣,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张政,男,1969年2月25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施泉水,女,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丘乔荣与被告张政、施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丘乔荣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乔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丘乔荣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魏国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