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长兵与马红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兵,马红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李长兵,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振林区。委托代理人宋鹏宇,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红斌,男,1978年9月9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郝建周,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桃园大道中段。负责人李明顺。委托代理人靳文革、张朋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兵诉被告马洪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长兵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人民陪审员 牛军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润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