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00011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马爱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曾进生,局长。被执行人马爱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襄土资监罚(樊)字(2013)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监罚(樊)字(2013)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监罚(樊)字(2013)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监罚(樊)字(2013)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何审 判 员 项才明人民陪审员 李 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