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赵建雄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64号罪犯赵建雄,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涿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2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雄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7月21日至2013年7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