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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江海松与邓祥峰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松,邓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民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江海松。被执行人邓祥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恭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以(2013)恭民执字第111号立案执行江海松申请执行邓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祥峰愿意一次性给付借款5000元,迟延期间加倍利息516.6元,并负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恭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品钦审 判 员  梁锦仲代理审判员  刘玉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远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