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满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乔亚辉、刘占军与侯振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亚辉,刘占军,侯振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满民初字第626号原告乔亚辉,女,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满洲里市市政家园10号楼1单元501室。原告刘占军,男,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现住址同上。被告侯振江,男,汉族,1952年3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满洲里市北屯鑫佳路龙江大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亚辉、刘占军与被告侯振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协调为由,现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兆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铭月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