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戚执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康咏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咏菊,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戚执字第001号申请执行人康咏菊,常州市悦来化工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杰,常州市天宁交通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康咏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09)戚民一初字13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杰银行存款人民币7850元(其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款项7800元,执行费50元)及逾期银行同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