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立祥与被告刘佳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祥,刘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朱立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祥与被告刘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立祥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立祥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