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郑天赐,河北省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广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东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岩、人民陪审员贡晓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子贾某甲归男方抚养,次子贾某乙归女方抚养。2012年10月,被告将长子贾某甲从学校接走。现被告已经改嫁并将两个儿子丢在家中不尽抚养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儿子贾某甲、贾某乙由原告抚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与事实不符,我要求由我抚养两个孩子,孩子由我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04年4月22日生长子贾某甲,2009年4月11日生次子贾某乙。2011年7月20日两人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二项约定双方的婚生长子贾某甲归男方抚养暂由女方抚养,次子贾某乙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现两个儿子均随王某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儿子由其抚养。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的婚生长子贾某甲归男方抚养暂由女方抚养,次子贾某乙归女方抚养。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约定长子贾某甲的抚养权归原告贾某、次子贾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王某。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被告在庭审中所说两个儿子由其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不能成为其违反协议的正当理由本院不予认可。至于被告关于原告贾某未按照协议给付抚养费的问题,本院已经在贾某甲、贾某乙诉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中本案中抚养权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相关规定现判决如下:一、婚生长子贾某甲由原告贾某直接抚养,婚生次子贾某乙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东兴代审判员 李 岩陪审员 贡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