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催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河北金日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金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催字第0136号申请人河北金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平乡镇大东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殷振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金日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河北金日化工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10005122864609、出票金额人民币22553.21元、出票行无锡交行、出票日期2013年5月23日、到期日期2013年11月23日、出票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洪庄电镀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金日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张兴林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