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民一终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谢婷婷 谢进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颍上县小张庄装卸运输队,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谢婷婷,谢进进,姜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颍上县小张庄装卸运输队。法定代表人:姜之辉,该运输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恒玉,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俭,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婷婷,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进进,男。法定代理人:谢明全,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谢婷婷、谢进进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林佩艳,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谢婷婷、谢进进的母亲。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兵,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波,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孝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颍上县小张庄装卸运输队、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4元,由本院退还颍上县小张庄装卸运输队、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