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夷顺麟与魏祖尧,屈阿四,孙寒光,苏州金联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夷顺麟,魏祖尧,屈阿四,孙寒光,苏州金联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319号原告夷顺麟,男,1950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魏祖尧,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屈阿四,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孙寒光,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苏州金联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寒光。原告夷顺麟与被告魏祖尧、屈阿四、孙寒光、苏州金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夷顺麟、被告屈阿四、被告孙寒光(同时作为被告金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祖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夷顺麟诉称,2012年2月15日魏祖尧通过屈阿四介绍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由魏祖尧出具借条,屈阿四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但至2012年8月25日经多次催讨,魏祖尧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并承诺2012年9月30日之前还款50万元,余款50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还清。2013年9月28日原告收到还款50万元,但2012年12月30日的余下欠款至今没有收到。屈阿四于2012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写明钱款在11月份归还,当时按照屈阿四的要求将钱打到了孙寒光的账户,但期满后至今没有收到还款。魏祖尧、孙寒光、金联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共同作出了承诺书写明共欠原告120万元(其中包括屈阿四欠的70万元),承诺2013年5月底还清,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50万元从2013年2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70万元从2012年11月2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3年10月2日)。被告魏祖尧未作答辩。被告屈阿四辩称,当时写100万元的借条时口头约定月息2%的,担保人的名字也是我签的。70万元是我借的,这钱是打到孙寒光的账户上的。100万元的借款已经归还50万元,对于剩余的50万元我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寒光、金联公司共同辩称,孙寒光和魏祖尧是夫妻关系。借100万元是事实,口头约定2%利息,后来还了50万元。屈阿四借的70万元是打到孙寒光的账户上的,承诺书是孙寒光和魏祖尧签的,担保单位的章也是孙寒光盖的。承诺书是2013年2月1日写的,承诺书书写后至原告向虎丘法院起诉期间,原告本人多次来金联公司要钱。我们愿意归还,但是现在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原告夷顺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100万元至被告魏祖尧账户。2012年2月15日,魏祖尧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夷顺麟现金壹佰万元。¥1000000”。被告屈阿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2年8月25日,魏祖尧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今欠夷顺麟现金壹佰万元正(¥1000000),承诺定于2012年9月30日之前还伍拾万元正(¥500000),余额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另利息每月支付。按2%计算”。后原告收到还款50万元。2012年11月2日,屈阿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夷顺麟现金柒拾万元整(700000元),最长在月内归还。月息2分计算。钱打到孙寒光工行:xxxxxx”。同日,原告转账70万元至被告孙寒光上述账户。2013年2月1日,魏祖尧、孙寒光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魏祖尧至2013.2.1共计欠夷顺麟人民币120万元整,其中(包括屈阿四欠夷顺麟70万元整)以前魏祖尧所写欠条作废。欠款利息按每月2%计息,每月支付”。被告金联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承诺书上加盖公章。另查明,魏祖尧与孙寒光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中国工商银行天翔对账单、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夷顺麟与被告魏祖尧之间10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魏祖尧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该借款系被告魏祖尧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该借款发生于被告魏祖尧与被告孙寒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孙寒光也在承诺书上签名,故该10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被告魏祖尧、孙寒光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归还剩余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屈阿四作为担保人在100万元借条上签名,诉讼中屈阿四也表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屈阿四应对该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联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承诺书上盖章,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夷顺麟与被告屈阿四之间7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屈阿四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祖尧、孙寒光于2013年2月1日出具欠款包括屈阿四欠夷顺麟70万元的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两被告应对该7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联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承诺书上盖章,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祖尧、孙寒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夷顺麟借款5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止),被告屈阿四、苏州金联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屈阿四、魏祖尧、孙寒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夷顺麟借款7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12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10月2日止),被告苏州金联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84元,由被告魏祖尧、孙寒光、屈阿四、苏州金联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