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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玄兆胜与李秀彬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玄兆胜,李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470号申请人:玄兆胜,农民。被申请人:李秀彬,农民。本院在执行李秀彬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1)安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