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克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3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3年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克山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指控:2013年1月13日4时47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黑BK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U5**挂号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克山县北大街三段时,没有把车熄火,只用手刹车制动后将车辆停放在麻辣牛肉面饭店门口路边到饭店吃饭,因该车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往南溜出500米,在北二道街路口南5米处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某(男,45岁)头南尾北停放的黑BKA2**号出租车相撞后发生碾压,牵引车碾压着出租车向南滑行时与路西灯杆相刮,造成路灯杆弯曲,郭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肝破裂失血死亡。经责任认定:张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张某肇事后遂向克山县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至我院,并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某:2013年1月13日4时47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黑BK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U5**挂号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克山县北大街三段时,没有把车熄火,只用手刹车制动后将车辆停放在麻辣牛肉面饭店门口路边到饭店吃饭,因该车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往南溜出500米,在北二道街路口南5米处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某(男,45岁)头南尾北停放的黑BKA2**号出租车相撞后发生碾压,牵引车碾压着出租车向南滑行时与路西灯杆相刮,造成路灯杆弯曲,郭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肝破裂失血死亡。经责任认定:张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肇事后遂向克山县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某,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于2013年1月28日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54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某: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某、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某、现实表现;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克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克山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5.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以上证据,均查证属实,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给付完毕,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邱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妍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