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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姚××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537号原告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四厂互助区*楼南门*号,住该处。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四厂互助区*楼南门*号,住该处。原告姚××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赤文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1年相识,1992年8月结婚,1994年22月生一女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维持。自2011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并没有大的矛盾,尚能继续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自由恋爱相识,1992年6月6日登记结婚,1994年22月生一女儿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自2010年起,因住房紧张,为了不影响女儿学习,原告搬出去居住,后时常回家看望孩子。在此期间,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且生有子女。双方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住房问题,双方经常分居生活,致夫妻关系不睦,但通过相互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应妥善予以解决,不应草率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