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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权辉与江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辉,江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权辉,男,1985年9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卢寿聪,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赟,男,1981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权辉诉被告江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权辉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权辉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负担,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交清。代理审判员  曹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