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房某某与被执行人房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某,房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房某某,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义门镇。被执行人房又某,男,194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义门镇。申请执行人房某某与被执行人房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彬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房又某及亲属给付房某某医疗费等共计1449元,并承担安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人房某某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年11月2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房又某及亲属外出无下落为由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房某某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救助金额为1000元,同意放弃剩余款项。经彬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对房某某司法救助1000元,案件结案,申请执行人房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已领取司法救助款1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彬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