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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议执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施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学,陆理想,焦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执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施文学,教师。被执行人陆理想,教师。被执行人焦静,教师。申请执行人施文学与被执行人陆理想、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邳议民初字第0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陆理想、焦静共同偿还原告施文学借款本息31500元,于2013年9月18日前付清,原告施文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陆理想、焦静未给付或未完全给付,被告陆理想、焦静就加付原告施文学违约金5000元(系原告施文学放弃的利息)。三、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82.5元,由原告施文学负担。因被执行人陆理想、焦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施文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理想、焦静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琦执行员 刘 刚执行员 戚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