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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刘仁伟与李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伟,李国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刘仁伟。被告李国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伟与被告李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奥迪汽车一辆、被告所有的宝马汽车一辆、被告所有的悍马汽车一辆,案外人范秉姝用其名下的奔驰汽车一辆和雷诺科雷傲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仁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国生所有的奥迪汽车、宝马汽车、悍马汽车共三辆。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案外人范秉姝名下的奔驰汽车和雷诺科雷傲汽车共两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