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周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05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二-四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委托代理人谢佩雯、莫丹蕾,广东广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助理。被告周云(曾用名周芸),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二楼、301房、302房南区。负责人王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周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均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