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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5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洪表、李德芹等��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537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韦瑞芳。被执行人徐洪表。被执行人李德芹。被执行人徐晓丽,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1)临仲裁字第20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洪表、李德芹、徐晓丽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崇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