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吕民初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2013)启吕民初字第0825号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吕民初字第0825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