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贺宝庆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74号罪犯贺宝庆,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江津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津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宝庆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7年5月8日、2009年7月14日、2011年7月4日、2012年11月5日裁定四次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贺宝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贺宝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宝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4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