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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刑三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马少堂绑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马少堂;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刑三终字第00009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少堂,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瓦房店市。因本案于2013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学强,辽宁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少堂犯绑架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大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少堂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少堂不服,以“在犯罪中没有造成被害人伤亡,第三起犯罪未实际获得赃款,愿意退赔第一、二起犯罪所获赃款,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少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少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少堂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晓枫代理审判员  马 莹代理审判员  周天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建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