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81号原告丁某被告孙某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