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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81号原告丁某被告孙某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