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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刚与高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高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张刚,男,汉族,住神木县。被告高旭,男,汉族,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张刚与高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