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刚与高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高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张刚,男,汉族,住神木县。被告高旭,男,汉族,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张刚与高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