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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马秀利与郑春明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利,郑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15号申请人:马秀利,个体户。被申请人:郑春明,农民。本院在执行郑春明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5)安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