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尹文祥与聂文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祥,聂文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尹文祥。委托代理人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文国。委托代理人马学伟,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尹文祥与被告聂文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文祥诉称,原告尹文祥于2008年10月11日从被告聂文国处购买厂房及土地产权一宗,原告尹文祥将购买款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聂文国,但被告聂文国一直未履行合同,原告尹文祥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聂文国履行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1日签订的厂房土地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尹文祥与被告聂文国之间系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而涉案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已在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391号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2364号案件中得到处理,现原告尹文祥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条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文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洪魁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朱占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小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