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作松、赵文富、赵佃德、XX亮、赵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作松,赵文富,赵佃德,XX亮,赵来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75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被告赵作松。被告赵文富。被告赵佃德。被告XX亮。被告赵来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作松、赵文富、赵佃德、XX亮、赵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军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