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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申请范正荣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泸泸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唐某某,女,199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194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泸县。系申请人的祖母。委托代理人游丕兴,泸县太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唐某某申请宣告范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某以其母范某某与其父唐某甲于2010年离婚再嫁后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为由,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范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范某某,女,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系申请人唐某甲之母。范某某与申请人之父唐某甲于2010年离婚后,再婚到叙永县。2011年4月范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至今未归。2013年8月30日唐某甲因病死亡,申请人跟随其祖母周某某生活。申请人向本院起诉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范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范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叙永县村社证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公告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范某某于2011年外出打工后,杳无音讯已满2年,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唐某某作为范某某的女儿,申请宣告范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范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