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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宋敏英、王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宋敏英,王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刑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职员。被告宋敏英,女,汉族。被告王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敏英、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963元),共计521.5元,由原告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东俊审 判 员  金美兰代理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梅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