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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魏某,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与被告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陈金榜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