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浉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魏某,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与被告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陈金榜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搜索“”